關于征求調整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知
為持續改善全市空氣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規定,我市擬調整擴大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相關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1月21日前反饋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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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
為持續改善全市空氣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濮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市政府決定調整擴大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
全市行政區域全部調整擴大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
二、禁用高污染燃料種類
禁燃區內禁用的高污染燃料種類執行Ⅲ類(嚴格)標準。具體包括以下燃料種類:
1.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不含集中供熱、電廠鍋爐燃煤以及工業企業原料煤。
2. 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其他相關要求
1. 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使用包括鍋爐、爐窯、爐灶等設施在內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
2. 禁燃區內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
3. 本通告實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備,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
4. 禁燃區的監督管理由屬地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快集中供熱、電網、天然氣管道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并做好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監管。
5. 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燃用國家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區內銷售國家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知》(濮政〔2016〕65號)、《濮陽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市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知>的通知》(濮環攻堅辦〔2019〕56號)同時廢止。